政府明收緊放債人牌照條款以打擊不良中介 業界新聞 2016-11-30 08:15:19
政府為打擊與放債業務有關的不良手法,實施更嚴格的放債人牌照條件,額外牌照條件於明日起生效。
新規定下,放債人批出任何貸款申請前,須確保借款人是否曾與任何中介公司簽訂與該貸款有關協議。除非中介已獲放債人委任,並已向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申報,有關委任已載於公眾可查?的放債人登記冊內,否則放債人不可批出涉及中介的貸款。如果中介向借款人收費,放債人亦不可批出貸款。
另外,放債人須確認借款人已支付補地價或獲房署署長書面批准,否則不可接受居屋作為抵押品,放債人亦要在廣告中加入提示字句:忠告『借錢梗要還,咪俾錢中介』,亦須以書面或視像、或錄音紀錄向借款人解釋貸款協議的全部條款或條件。
政府提醒,借款人士向放債人借款時,不應該使用以任何名目向借款人收費的中介公司。
本文轉載自【香港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