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重新審視豁免繳納額外印花稅條款 業界新聞 2017-01-11 11:23:43
政府於2010年實施額外印花稅,如業主於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才取得住宅物業,並於3年內轉讓該物業,均必須繳付額外印花稅。稅率介乎10%至20%,按業主持有物業的不同持有期而定。
不過,在一些特定情況下,業主也可以豁免繳納額外印花稅,例如業主把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近親;依據法院判令作出的住宅物業出售或轉讓;銀行因業主無力償還按揭貸款,將物業收回並放售的銀主盤;由遺囑執行人或代理人出售離世者的產業;業主把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政府等。
惟最近有財務業界人士發現,某些豁免條例在邏輯上出現明顯問題。曾有業主於2014年購入住宅物業,並於財務公司承造物業一按,其後業主於2016年底因無力償還貸款,律師代表財務公司依法定程序向法庭取得售樓令,並將物業放售。但當律師正準備物業放售所須文件時,向稅局查詢,才發現此等情況業主並未獲得豁免繳納額外印花稅。
據悉,那間財務公司曾諮詢了幾位處理樓按的法律界人士,他們均認為豁免條例已清楚說明依據法院判令作出的住宅物業出售可獲豁免繳納額外印花稅。但稅局回覆,法院向財務公司所頒布的命令,只是容許他們有權出售該物業的命令,而並非強制他們必須把物業出售的命令。因此,業主在此等情況下仍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事實上,筆者就此解釋也百思不得其解。財務公司把抵押物業收回,主要是把物業放售,還清樓按結欠。而法庭就銀行或財務公司所頒布的售樓令,都是類同和標準的;判令上一般只會說明因按揭人(Mortgagor)未能償還樓按結欠,承按人(Mortgagee)有權收回物業變賣,還清債務。
不過,在現行的豁免條例下,同一樣的法庭命令,只有銀行收樓業主才可獲得豁免繳納額外印花稅;而財務公司收樓,業主仍須繳付。這個邏輯,筆者認為一般人也難以理解。
原先該位業主以為於物業放售後,扣除一按欠款,尚有數十餘萬金額可獲分配,改善財務狀況。但現在業主仍須繳納額外印花稅,令財務問題百上加斤;這似乎亦有違了為打擊炒樓而設立的額外印花稅的原意。
因此,筆者希望,稅局和立法機關可盡快跟進有關問題,重新審視有關豁免條例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以確保市民無論在任何界別和情況下,也可獲得相同的權益。
陳天宏
永豐信貸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