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盤新例阻低價轉移資產 業界新聞 2017-02-13 03:11:59
【本報訊】清盤條例修訂今日生效。若清盤開始前五年內,破產者曾以不合理的價格甚至免費將資產轉移予第三者,法院可判交易作廢,資產須歸還予債權人。但此次修訂亦令清盤官完成工作後,仍需承擔法律責任,被指對清盤官不公平。
若公司資不抵債,可進入清盤程序,清盤人盡力保留資產及以最佳價錢出售套現,再將資產歸還不同優次的債權人。最先收錢的是有抵押債權人(如銀行)、呈請公司清盤的債權人、破產管理處、清盤官酬金、公司員工與破欠基金等,最後才輪到無抵押債權人(如供應商、消費者、遭欠租的業主等)。
政府指是次修訂旨在增加對債權人的保障、精簡清盤程序及強化規管。其中香港首見的是公司在清盤前五年內,如果涉及遜值交易(Transactions at an undervalue),意即將資產以不合理價格甚至免費地轉移予第三者,法院有權將交易作廢。另外,如公司從資本中撥款贖回或回購股份,但在一年內清盤,公司董事須為回購股份承擔責任。
有關修訂為了避免有心人將公司資產預先轉移,淘空公司後再宣佈清盤,有熟悉清盤程序人士歡迎此項修訂,認為是追上國際間常見做法,「遲做好過唔做。」
清盤官憂被巨額索償另一修訂則惹來業界反響。清盤人在完成工作後,一般會由法院解除職務,但新制下,即使職務已獲解除,清盤人亦不會獲豁免承擔因為失當、失職或違反信託行為,而引致的法律責任,即債權人有可能指控清盤官在過程中疏忽,而令其獲賠的資產減少。
有清盤官擔心會招來巨額索償,亦令清盤人按規矩完成職務後,反而欠缺保障。
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