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未補價居屋違規抵押 財務公司罰款8千元 業界新聞 2017-11-06 11:16:31
一間財務公司跟一名居屋業主簽署貸款協議,接受以未補價的大埔新興花園一個單位作抵押,以借貸200萬元。財務公司被控「非法讓與」罪,今天(18日)在九龍城法院被判罰款8000元。
該名居屋業主在沒有繳付補價給房委會,或事先取得房屋署署長批准的情況下,將其居屋單位作抵押並借貸,早前亦已被法庭定罪,需守行為12個月及罰款1000元。
根據《房屋條例》規定,所有未補價的資助房屋單位,在未事先獲得房屋署署長批准的情況下,如發現有按揭、押記、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讓與及協議進行上述行為,均屬無效,參與者更屬違法。
而《房屋條例》第27A條亦將第17B條規定為無效的讓與行為刑事化,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所有未補價的資助房屋單位的業主,如欲將單位加按,必須留意及嚴格遵循《房屋條例》內的規定。由2013年4月至今,房屋署向干犯非法讓與等罪行的資助房屋單位業主及財務公司,共發出45張傳票,當中38張成功定罪,判罰款2000元至80,000元不等。
【新聞轉載自香港經濟日報】